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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日期:03-12    

盐城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洗染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营业执照应悬挂在店堂醒目处,且明示行业管理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项目、顾客须知、服务公约、收费等级标准、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四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 送洗衣物时,应当将衣物上的破损、色花、虫蛀、少扣等自身缺陷、洗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收取的费用以及采用的洗涤方式向消费者事先声明,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取衣凭证格式市洗涤行业协会和市消费者协会共同监制。因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 对于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损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洗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此类衣物若经洗染加工后磨损部分有破损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免费帮助消费者修补。因未注明而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衣物上难以消除的污渍,经营者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污渍情况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对洗涤后仍留有的污渍,且在取衣凭证上没有注明的,应全额退还洗衣费。单染及单烫服装本身残留污渍在加工后出现污渍明显,但并未造成衣物损坏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退染、烫费。
    第七条 经营者在洗染高档、高值、名牌等贵重衣物时,可与消费者协商,实行保值精洗。保值洗费用以消费者估(商)价的5%为限,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保值精洗要求。
    第八条 经营者在收取衣物时,应告知并经消费者同意,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对造成饰物、配件或因饰物、配件造成洗染物出现问题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 也未将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而造成饰物、配件或洗染物出现问题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消费者应在约定期限内取回衣物逾期不取,又未通知经营者处长取衣时间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0.5元,但保管费最高不超过洗染费;经营者为消费者保管期限最高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消费者不领取衣物,造成衣物污损,局部掉色等缺陷的,由消费者自行负责。半年以上不取者,经营者有权作无主处理。经营者如遇停电、停水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处长取衣期限,逾期不交的,亦按每天每件衣物0.5元给消费者以赔偿。
    第十条 消费者丢失取衣凭证,应及时向经营者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造成衣物昌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经营者自身的责任造成洗染物未达到洗染标准或约定效果的,应免费重新洗染一次,时限不得超出一周。重新洗染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洗涤费,造成洗染物损坏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消费者领取衣物时应对洗染衣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洗染质量问题应当场向经营者提出,否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属衣物面料、制衣等衣物本身质量问题,或因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物缩水、脱线、褪色、镀拼衣物串色、搭色、粘合衬起泡等现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索赔。
    第十四条 实行保值精洗后,因经营者在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或丧失穿用价值的,经营者应根据保值金额全额赔偿;对造成局部出现问题,仍有穿着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30%赔偿。
    第十五条 对非保值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根据衣物的发票价格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0%,逐年递增,但折旧率最商不超过发票价的70%。购买时间在3个月内的,赔偿金额为购买价的90%;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折旧,以后按年递增。如消费者不能提供发票,可依据取衣凭证所注明的服装品牌参考价,以折旧做人赔偿;未标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等衣物状况的,按洗染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偿费的20-30%;若市场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同种衣物赔偿消费者,并按上述折旧规定收取折旧费。赔偿时套装以件为单位计算,遇到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按套装价格对衣裤按6:4计算,丢失、损坏一件,赔偿一件。如造成衣物局部出现问题,但不影响正常穿用的,经营者以修复为主,并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1-5倍的赔偿。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十二、十三长计算的赔偿价格有争议或对原估价有异议的,可提请价格评估机构对洗染衣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进行赔偿,评估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十七条 经监定洗衣店以假冒为劣设备及原料洗染保养衣物、以水洗冒充干洗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者应以洗衣费四倍进行赔偿;,造成衣物损害的,按衣物原价赔偿,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洗涤服务中如发生难以认定的问题,可请有关部门进行监定;对无法鉴定的,可由消费者协会邀请或委托专业人员做出鉴别意见,依据鉴定呀鉴别意见处理。对于无法鉴定或鉴别的,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证据,可不承担责任。不能提供的应承担责任。鉴定费、鉴别费由提出方垫付,另一方提供同等金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要求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协商或通过洗涤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 无营业执照、无资格证书、无干洗设备或以水洗充干洗的;
    (二) 哄抬或恶意降价的;
    (三) 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四) 出现洗染质量纠纷,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解决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盐城市洗涤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二00四年十月一日执行。
    盐城市消费者协会
    盐城市洗涤行业协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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