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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日期:03-12    

   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解决洗衣业服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洗衣洗涤业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照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一)造成被洗涤衣物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虽能正常使用,但严重影响其原来的外观效果的。(二)造成被洗涤衣物丢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一)非因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二)因被洗涤衣物自身的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坏;(三)消费者的原因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照实赔偿标准为:
    (一)全新未使用过的被洗涤衣物,按消费者购买时的正式收据或发票金额赔偿。消费者不能提供购买被洗涤衣物正式收据或发票的,按被洗涤衣物一个月前的市场价格赔偿。(二)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使用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的赔偿,按年折旧率25%、逐年递增的标准执行,但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被洗涤衣物的赔偿一般以单件计算,无法拆开的套装,衣裤比例为6:4。
    第六条 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涤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要求的,经营者负有返工的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付的洗涤费。(一)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烫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要求,消费者不愿经营者返工重洗的。(二)经营者洗涤的衣物经返工一次仍未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的。经营者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被洗涤衣物由约定交货日起计,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取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1元,超过半年消费者仍未取回的,衣物损坏或遗失,经营者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后,可自行和解;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申请调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草、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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