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社区连锁洗衣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 一、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范围
连锁总部注册在北京地区,同一品牌洗衣店的年洗衣量在400万件以上的连锁洗衣网点,实行统一服务理念、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店面形象、统一操作标准、统一洗涤标准、统一卫生消毒标准的连锁企业。
为开办连锁洗衣店,已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并取得批准的连锁企业。
经市商务局确认合格的企业。
二、贷款贴息标准
前店后厂的直营店的贴息。每新开1家前店后厂的直营连锁洗衣店,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
直营收活店的贴息。每新开1家直营收活的连锁洗衣店,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2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
特许经营加盟店的贴息。采取特许加盟方式对社会分散、独立的洗衣店进行整合,对于业绩确实突出的连锁洗衣企业,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2004年贴息资金来源对发展社区连锁洗衣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从市财政局拨付市商务局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专项用于发展社区连锁洗衣店的项目资金列支。
四、贷款贴息的管理方法
(一)申请程序
1、成立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2、连锁洗衣企业将网点发展报告、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有关财务报表、银行贷款证明复印件和店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3、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连锁洗衣公司汇报的基础上,到现场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依据标准,研究确定对企业贷款额度贴息的额度。
(二)市商务局按照《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审核合格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连锁洗衣企业。
(三)连锁洗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