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规范沈阳市洗染企业的洗染业服务工作,促进洗染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地方规范。
本标准于2002年5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阳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洗染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远、吴仁昌、高淑英、郑福远、王忠富、李学启
洗染业服务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服务的有关定义、分等分级、质量要求、交活时限、服务要求、卫生要求、污水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SB/T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SB/T10271中规定的下列定义。
3.1 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2 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皮革衣物的清洗上光。
3.3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服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4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5 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织,使之基本恢复原样。
4 分等分级
4.1 洗染店分等分级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分等分级
项目 | 要求 |
一级 | 洗染店开业条件应符合SB/T10271中第4章的规定,并且应具有蒸气、消毒和臭氧消毒设备。有专门的收衣柜,熨烫后每套衣服都进行包装。 |
二级 | 洗染店开业条件应符合SB/T10271中第4章的规定,具有蒸气或臭氧消毒能力。有专门的收衣柜。 |
三级 | 洗染店开业条件应符合SB/T10271中第4章的规定。 |
5 质量要求
5.1 洗涤质量
5.1.1 水洗
5.1.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上及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衣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柳,不起毛,不串色(因同一件衣物不同部位褪色而造成的串色除外),不搭色、无沾渍,无损伤,干净透亮。
5.1.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5.1.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柔软、白色衣物不泛黄。
5.1.2 干洗
除达到水洗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衣服不变色、不退色、不变型(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特殊情况除外);
b)衣物无明显的洗涤液味;
c)纽扣,夹里及衣物其他附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5.2 熨烫质量
5.2.1 上衣各缝劈开,两边无皱纹,熨烫平直挺括,肩袖接隙要熨平拉开,胸部凸圆,领子挺拔平活,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全身烫平,火候要够,美观大方。
5.2.2 下衣应裤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裤线平整笔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角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角挽边平度一致,火候要够,整齐美观。
5.3 皮革清洗上色质量要求
清洗上色后皮草衣物整体色泽透亮,光泽柔和、不掉色、不裂浆、不花不绺,手感柔软,着色牢固,基本与原皮相符(顾客要求加深的除外)。
5.4 染色质量
5.4.1 衣物染色前应进行去污渍、退浆或剥色处理。
5.4.2 衣物染色牢度好,不花不绺,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选择提出的色标要求。
5.4.3 衣物允许有少量浮色、手感爽滑柔软。
5.5 织补质量
5.5.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的质地、颜色、规格基本一致。
5.5.2 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变化基本一致。
5.5.3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鼓痕。
5.5.4 织补后的衣物表面应基本平服、无残丝、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6 交活时限
一般不超过七天。特殊要求者双方商定。
7 服务要求
7.1 经营者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在店堂醒目处公布。
7.2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在收物单据上逐项填定以下内容:姓名、品名、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情况、少扣、色花、虫柱等自身缺陷及加工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在消费者领取衣物时,双方对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7.3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洗染衣物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染方法所达到的洗染效果,征得消费者认可后再进行加工处理。
7.4 经营者应约定时限交活(特殊情况除外),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天未交付洗涤衣物时,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补偿洗染费的10%。
7.5 消费者领取衣物超过约定时限七天以上者,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超过15天仍不领取衣物,所产生的破、损、脏等由消费者自负,超过60天不领取衣物按无主商品处理。
7.6 因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造成衣物取错或丢失,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7.7 经营者在验收衣物时,对洗染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消费者提出建议,并在取衣单据上注明。若消费者不采纳,其后果应由消费者自负。
7.8 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取凭证上注明。否则,若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予以修补,可不予以赔偿。
7.9 服务质量责任
7.9.1 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经营者应对洗涤衣物进行修整,以达到标准要求。
7.9.2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消费者赔偿。
a)衣物遗失的;
b)衣物烫糊的;
c)皮革服装上色、上油不均无法修复的;
d)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衣物缩水、脆化、串色、洗涤损坏的。
7.9.3 经营者遇到本标准第7.9.2规定的服务质量问题之一时的处理原则。
7.9.3.1 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格及购物凭证所示时间进行折旧赔偿。折旧按年计算,年折旧率为25%,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
7.9.3.2 若市场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同种衣物赔偿消费者并按7.9.3.1的规定期收取折旧费。
7.9.3.3 套装原则是以件计算,遇到衣裳裤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按套装价格对衣裳裤按6:4计算。丢失、损坏一件,赔偿一件。
7.9.3.4 因衣物损坏而做出赔偿的,衣物归经营者(经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的除外)。
7.9.4 洗染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消费者可持购衣裳发票与经营者对洗染质量及有关赔偿要求签订协议,若发生纠纷,按协议办理。
8 卫生要求
衣物洗涤后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9 污水排放要求
应符合GB897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