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洗染行业服务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服装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经营者必须将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当实行“三明”即对送洗的衣、物的破损,少扣,色差等瑕疵及加工后可能发生的后果要看明、讲明,并在取衣凭证上写明,经双方签字后洗染衣物,否则,发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五、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衣物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干洗与水洗的各自效果,在征得消费者对洗染方式的同意,并在洗衣凭证上注明干洗或水洗后再进行洗染。
六、经营者对穿用已久的衣物,在领、袖、裤档及臀档部呈磨损情况的,在洗衣凭证上应予注明,经洗染后造成破裂的可不承担责任;未注明的,经营者应承担免费修补或赔偿的责任。
七、洗染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衣物,经营者应当主动征得消费者同意,双方作出书面保值精洗约定,采取保值精洗的衣物价值应根据消费者的报价(议价)双方同意后在洗衣凭证上约定值额,并经双方签名生效。保值精洗的费用最多不得超过双方议定衣价的5%。
洗染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衣物,消费者要求保值洗染的,在普通洗染价上另加3%的保值费。
八、由于服装品牌、质地、款式不同,衣物价格有差别,因此,经营者既要做好中低档服装洗染业务,又要做好消费者部分高档、名牌、贵重衣物洗染业务,经营者由于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遗失及其它事故的,应当依法负责赔偿。赔偿责任及计算方法。
1、普通衣物收费洗染,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应根据购衣凭证,进行折价赔偿。无法提供购衣凭证的按已使用二年计算,价格参照现市价或估(商)价进行赔偿。折旧按年计算,逐年递增,年折旧率为20%,折旧最高不得超过70%。
2、凡属保值精洗收费衣物。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应依据与消费者约定价值金额赔偿。
3、凡属高档、名牌、贵重衣物,消费者选择普通衣物交费洗染,发生洗染服务纠纷并涉及赔偿的,能提供有效凭证,按最高额1000元折旧后进行赔偿。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按最高额的50%(即500元)折旧后进行赔偿。
4、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遇到无法拆开使用的套装可按套计算,或由经营者同消费者协商解决。衣裤比例为6:4。
九、对衣物洗染后出现消费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已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在服务中直观难以认定的问题,经消费者、经营者协商一致送有关法定检验部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十、经营者与消费者因衣物洗染发生纠纷,双方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问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或曝光。
十二、本办法由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自:新疆洗涤网,喀什洗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