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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洗涤业服务质量争议解决办法

   日期:03-12    

河北省洗涤业服务质量争议解决办法

(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本着公正、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 , 及时有效地解决洗涤服务中发生的消费争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 ,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 , 消费者与河北省洗涤业协会会员经营者 , 在洗涤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洗涤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蕾资格 , 无论经营规模大小 , 均应悬挂明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专业资格证、服务项目、取费 标准、洗涤消费须知和投诉电话。

 

第四条消费者在洗涤消费时 , 应认真阅读《洗涤消费须知》 , 了解洗涤方法、收费标准、取衣时间、保管期限、理赔办法等事项和洗涤基本常识 , 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

 

第五条经营者在接收洗涤衣物时 , 应当面认真检查衣物中有无遗留物 及衣物的质地现状情况 , 并向消货者介绍说明衣物洗涤采用的方法和洗涤后 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洗涤后的预见性效果。经确认后 , 填写内容 ( 衣物名称、品牌、款样、颜色、纹路、件数和破损、虫蛙、缺扣、少附件等疵病及收费 价格、收衣、取衣时间等 ' 情况〉详细的消费凭证 , 并须双方签字。

 

第六条穿着已久的衣服 , 对易磨损的特殊部位〈如衣领、胳膊肘、袖口、裤裆、臀部、膝盖、裤脚等 ) 磨损较重而未破损的 , 经营者应主动向消 费者说明洗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 , 并在消费凭证上加以注明 , 经消费者签字 认可。此类衣服经加工后上述部位若有破损 , 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 但可以协助为其修补 : 因经营者疏忽未在洗衣消费凭证上注明而造成损坏的 , 经营者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七条对于衣物上难以去除的污渍 ,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事先讲清污溃 的情况和洗涤后达到的预见性效果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 征得消费者同 意 , 并在消费凭证上加以注明 , 双方签字认可后 , 经洗涤仍留有污溃的 , 经 营者不承担责任 t 若未在消费凭证上注明的 , 衣物洗涤后仍留有污溃 , 经营 者应重新给予洗涤或退还该件衣物洗涤费的 50%: 单烫、单染衣物本身残留 的污溃 , 加工后出现污渍明显 , 但未造成衣物损坏的 , 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接收洗涤衣物时 , 应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 将易损、 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 , 并妥善保管 ( 双方约定保管方〉 : 消费者不同意 取下的 , 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 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 并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z 经营者没有提醒消费者 , 也未将饰物或配件及时取下而造成洗染后损毁的 ,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高档、高值、名牌等贵重衣物 , 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采取保 值精洗。保值精洗以该衣物购买价格的 5%, 收取洗涤费用 , 特殊约定除外。 凡保值精洗的衣物 , 因经营者责任 , 洗涤后造成衣物损坏而严重影响穿用价 值的 , 经营者应全额给予赔偿。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 , 经营者均按普通衣 物洗涤处理。

 

第十条经营者应按事先约定的交取时间 , 如期将洗涤物交予消费者 ,逾期无正当理由〈因营业场所停电、停水等特殊情况 , 取得消费者理解的除 外〉不能让消费者如期取走所洗涤的衣物 ( 双方约定除外〉 , 经营者应给予 消费者一定的信誉补偿 , 每件衣物每日 0.5 元 : 消费者如期无故不取走所洗 涤衣物 ( 双方约定除外〉 , 逾期十五天者 , 从第十六天起 , 每日应向经营者 交纳一定的保管费 , 每件衣物每日 0.5 元 ; 超过半年消费者未取走所洗涤的 衣物 , 经营者不承担保管安全责任 , 由此造成衣物污损、局部掉色等缺陷 的 , 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 超过两年消费者仍未取走所洗涤的衣物 , 经营者可 按无主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接收衣物后 , 洗涤前发现漏检情况时 , 应保持该衣物 原样及时与消费者沟通 , 取得消费者认可后 , 方可洗涤 : 消费者接取洗涤衣 物时 , 应当面认真、仔细查验洗涤后衣物的质量和效果 , 如有疑问及时提 出。否则 , 责任由消费者自负。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根据衣物面料的质地、特性 , 按照洗涤标志指示 ,采取正确的洗涤方式。无洗涤标志的衣物征得消费者同意后 , 按一般常规方 法洗涤 , 而由此造成的后果 , 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普通洗涤时 , 因经营者的 责任 , 衣物洗涤后未达到相关规定质量标准或约定效果的 , 应当免费重新洗 涤一次 , 时限不得超过一周〈双方约定除外〉。重新洗涤后仍达不到约定效 果的 , 经营者应全额返还消费者相应的洗涤费。重洗后 , 造成洗涤衣物损坏 的 , 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损坏或丢失的 , 应退还消费者洗涤费 并给予合理赔偿 :

        

1. 衣物洗涤后局部有问题 , 不影响正常穿着的 , 以修复为主。而后仍达不到理想效果 , 给予的最高价不超过洗涤货五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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