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将洗涤业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消费者监督。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对衣物的价格、购买时间,以及破蛀、色差、污迹等瘕疵或洗涤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看清讲明,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经消费者签字认可,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经营者在接收价值较高(1000元以上)的衣物时应征得消费者同意,由双方认定衣物价值并作出保值精洗具体的约定条款,保值精洗费为双方认定衣物价值的3%至5%。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衣物缩水脆化、色差、串染色、破损、丢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办法:
(一) 衣物因洗涤造成损坏程度轻的,经营者应退还服务费,并根据衣物新旧程度与消费者协商修复,或将衣物归还消费者,再由经营者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二)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造成消费者洗涤衣物严重缩水脆化、串染色、破损等的应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时,按接件单据或购物发票凭证,根据衣物的新旧程度,参照购买时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折旧率以年计算,一年内赔偿65%;二年内赔偿50%;
三年内赔偿35%;超过三年的赔偿额不得低于30%。折价赔偿的衣物归还消费者。
(三) 保值精洗收费的衣物,按双方约定条款进行赔偿。
(四) 无法拆开使用的套装,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衣、裤(裙)上下装比例为6:4。
(五) 经营者因保管不善发生衣物丢失,应按约定价值(接件凭证)或购物发票(凭证)赔偿;购物期在一年内的赔偿90%,二年内的赔偿80%,三年内的赔偿70%,超过三年的赔偿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