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
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第二章 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条件
第三章 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补助标准
第四章 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审核及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五章 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及《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专用于对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实施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项目及连锁洗衣经营企业扩大规模发展连锁经营项目进行的专项补助。更新指将原有的开启式干洗机更换为新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密闭式干洗机;改造指对原有的开启式干洗机进行技术改装后,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密闭式干洗机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条件
第四条 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支持方向:一是对服装干洗单店经营者、连锁企业实施的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进行专项补助;二是对总部注册在北京地区的品牌连锁洗衣企业结合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工作扩大规模发展连锁经营的,进行专项补助。
第五条 申请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包括服装干洗单店经营者和服装干洗连锁经营企业,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正常持续生产经营,且经营手续齐全。经营手续齐全,指经营者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和商务部门备案等相关证照手续。证照手续不齐全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二)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更新改造后的干洗设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通过本区(县)环保部门环保检测和区县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合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四氯乙烯干洗机》(QB/T 2326--2004)和《石油干洗机》(QB/T 2639--2004)封闭式干洗机的各项要求;
2、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中“服装干洗行业单位产品有机溶剂损耗量总量排放限值不超过20g/kg干衣物”的规定;
3、能够提供国内质监部门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干洗机检验合格报告(须明示“洗涤剂耗量与额定洗涤容量之比”指标,每批次各型号的服装干洗机均须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出口服装干洗机需提供国外权威机构的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4、提供制冷压缩机组制造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电加热服装干洗机的蒸汽发生器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2009年5月1日以前使用开启式干洗机,在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期内已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完成了干洗机更新改造的,可申请使用本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服装干洗店原则上在2009年8月31日前,其他区县干洗店原则上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更新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以下补助标准申请补助资金:
1、更新开启式干洗机,市财政按每台不超过干洗机购价的40%对经营者进行补助, 每台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2、改造开启式干洗机,市财政按每台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40%对经营者进行补助,每台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服装干洗店经营者在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其他区县干洗店在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的50%进行补助。
第九条 总部注册在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京连锁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洗衣企业,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期内通过更新改造开启式干洗机,扩大规模发展连锁经营,新发展连锁经营店铺(不含收衣店)在5家以上,且免收加盟店加盟费的,每增加一个直营店给予连锁洗衣企业1.5万元补助,每增加一个加盟店给予连锁洗衣企业1万元补助。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组织本区县开启式干洗设备更新改造的环保检测工作。牵头成立本区县联合检查验收组,组织本区县联合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服装干洗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和商务部门备案相关证照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干洗设备相关资料,向本区(县)商务部门、环保部门提出开启式干洗机改造更新项目申请,填报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通过环保、商务部门审核后, 服装干洗经营者按要求完成更新改造,经区(县)环保部门环保检测合格,区(县)联合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通过后,持《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申请表》、《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验收单》、购买干洗机的发票及其干洗机的检验报告和干洗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区县商务部门正式办理补助资金申请。连锁洗衣企业还需同时提交新开店证明或加盟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县)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商务委提出本区县补助资金申请,由市商务委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项目,纳入市财政补助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批准下达补助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区县商务部门将上月的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汇总情况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市财政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区县验收和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已完成更新改造总量的10%。
第十六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 使用本补助资金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应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